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經濟權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護期內以一定的方式,在確定的范圍內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
產生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常見原因一般有合同約定不明、違約、侵權、市場變化、人事變化等,其中以違反支付義務、質量義務和使用范圍約定最為普遍。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解決有三條途徑:
1、調解: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自愿請求訴訟外調解。
2、仲裁:是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由仲裁機構對糾紛予以裁決。對于仲裁裁決,當事人有義務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zhí)行。對此,當事人可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仲裁裁決就不發(fā)生效力。
3、訴訟:當事人如果不愿意調解,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